教学管理
当前位置: 美院首页>>规章制度>>教学管理>>正文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5-31  来源:美术学院   点击:

为保证本科生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高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高〔2025〕14 号)、《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学校关于票据报销、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生的实践教学是指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认知实习、生产实习、教育实习(教师教育专业)、毕业实习、各类见习、美术写生和田野调查等实践活动。

第二条实践教学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付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中实习、实训活动等项目的开支。

第三条实践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体系。学校设立实践专项经费,统筹管理、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实践教学经费由二级学院预算、教务处审核、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在统一实践时间范畴的,个人实践或补充实践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和实习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经费和讲求效益的原则,就近就地安排实习活动。

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于每年11月末,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要求,编制本学院下一年实践教学方案和经费预算,报送教务处审核汇总,教务处、财务处商议确定全校下一年的实践教学经费总体预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通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终极预算。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在本学院对实践学生和指导教师在实践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费、实践教学资料及耗材费、校外指导教师授课及指导费、保险费以及教师联系、检查实践差旅费等进行详细分类。

第七条经费预算原则上以实际参与实践学生人数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所处地理位置周数为主要参考标准,适当考虑专业性质和专业的特殊需要。

第八条赴外地实习,师范生均定额应不超过800元,非师范生生均定额应不超过400元;市区实习,师范生生均定额应不超过300元,非师范生生均定额应不超过200元;赴外地实践,师范生及安排采风或田野调查的非师范生生均定额应不超过400元;市区实践,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生均定额应不超过150元。

第九条实践教学经费预算,各二级学院按如下流程申报:

1.各二级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及实践教学大纲要求,每年11月编写实践教学方案,并根据实习,实践教学的性质、人数、时间范围、地点等制定详细的实践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于次年4月底前,将对本学院《某某学院实践教学工作方案》和《某某学院实践教学经费预算申请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实践班主任、两名学生和二级学院书记、院长签字盖章后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审核。

在实践经费中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费、实践教学资料及耗材费、校外指导教师授课及指导费、保险费等费用的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预算经费总额的50%。若超过预算经费总额的50%,必须由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2.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某某学院实践教学工作方案》和《某某学院实践教学经费预算申请表》,报送财务处核准。

3.经教务处和财务处对实践教学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反馈给二级学院推进实施。

第三章经费报销要求

第十条实习经费采用实报实销和包干发放相结合的使用方式,教师费用实报实销,学生费用包干发放。

1.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部分由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凭正式发票据实报销,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费,指基地收取并开具正式发票的管理费等。因专业需要参观考察所发生的门票费,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或加盖税务章及单位章的门票。

(2)实践教学资料及耗材费,指在外地实践期间开支的教学资料费、印刷费、耗材费、网络费、原材料费和元器件费等。

(3)授课及指导费,指聘请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及授课发生的费用,执行学校外聘教师课酬标准和人事处相关规定。报销授课及指导费应提供校外指导教师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由校外指导教师本人、校内指导教师和指导的学生代表签字,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4)保险费,指各二级学院在实践期间,必须为学生和指导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额上限20万元),实践结束后凭保险发票报销。

(5)教师差旅费,指校内指导教师、接送教师去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指导实习以及教师联系、检查实践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报销差旅费和统计实践教学工作量时,校内指导教师本人、指导的学生代表签字,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并认可工作量。

2.包干发放

包干发放部分用于补助学生实践所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各二级学院提供实践学生信息和相关票据,由财务处将实践经费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各班级成立学生实践经费管理小组,监督、管理包干经费的使用和发放。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实践经费的预算管理;财务处负责实践经费的划拨与报销;审计处负责实践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级学院对实践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包括主持工作副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具有实践经费全过程管理、监督的义务。任何人不能以实践教学为由,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如发现经费使用存在弄虚作假(包括经费挤占、截留和挪用等)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依法追究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经费审批和审计

第十二条依据学校预算和二级学院实践教学方案,经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范围内由教务处审核,财务处核准,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学校审计处对各二级学院使用实践教学经费不定期、全过程审计。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实践教学地点安排及时间

实习教学地点的选择以就近安排为原则。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凡能在本地开展的,不到外地去;能在近处实习,不到远处去。实践地点原则上限定于距呼和浩特市五百公里以内,具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可申报指定实习时间地点。实践地点力求稳定,尽可能建立充足的实践基地。毕业生的实践时间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指导教师在实践过程中不能私自安排与其他实践无关的教学任务。若安排则不计算教学工作量,且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