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民院院发〔2024〕68号)(简称“办法”)、《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专业技术岗位重点业绩分类与绩点评价参考》(简称“参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教学研究业绩成果的分类与认定,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励广大教师产出更多高水平、高质量教学研究成果,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教学研究业绩成果根据成果内容不同,分为教学研究成果奖、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平台建设项目、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教学名师项目、教坛新秀项目、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材项目、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教师教学比赛、指导学生竞赛获奖、优秀教学案例等十三类;根据取得形式,又可分为“个人独立完成的业绩成果”及“多人合作完成的业绩成果”。
第四条所有业绩成果必须以我校为第一责任单位(第一署名单位)或以我校在岗教职工(含控制数、同工同酬及内聘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如第一完成人已调离学校,在校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业绩成果核算与奖励。协议年薪制人员聘用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者也可申请教学研究业绩成果核算与奖励。
第五条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对教学研究业绩成果核算当年因师德失范问题被问责的教师,取消其申请奖励资格。
第二章业绩成果核算与奖励原则
第六条教职工在核算年度实际取得并申请业绩成果核算与奖励的成果,按照《参考》中“教学研究业绩分类与绩点”对应的业绩绩点数进行统计、分配及累计计算,纳入当年绩效工资发放工作予以奖励。
第七条个人独立完成的各类立项管理项目,研究期内第一年业绩绩点按照总绩点的50%予以分配,成果完成当年获得剩余绩点,延期项目不予奖励。
第八条多人合作业绩成果仅由负责人进行申报,参与者不得进行该成果的申报。多人合作完成的业绩成果绩点分配如下:
1.参与人员的绩点分配严格按照申报材料中填写的人员名单和顺序进行分配,如实际参加项目的人员或顺序确有变更,以在相关部门备案并报项目立项部门批准的文件为准。
2.各类立项管理项目研究周期内第一年业绩绩点按照总绩点的70%分配,其中负责人获得总绩点的70%,其他参与人平均分配其余30%;成果完成当年度获得剩余绩点,其中负责人获得绩点的70%,其他参与人平均分配其余30%,延期项目不予奖励。
3.教材主编可获50%的绩点,多主编的平均分配50%的绩点;副主编可获30%的绩点,多副主编的平均分配30%的绩点;其他参编可平均分配20%的绩点。
4.教师教学比赛中团队形式参赛的负责人可获80%的绩点,其他参与人平均分配其余20%的绩点。
5.指导学生竞赛获奖项目有多位指导教师的,第一位指导教师可获70%的绩点,其他指导教师平均分配其余30%的绩点。
第九条凡存在产权(署名)争议的成果、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及未在相关部门备案的成果不在核算与奖励范围内。
第三章业绩成果核算与奖励范围
第十条根据《参考》“教学研究业绩分类与绩点”相关规定,对取得以下范围内的业绩成果予以核算与奖励:
1.教学研究成果类:A1 — B3;
2.教学改革研究项目:A1 — C;
3.教学平台建设项目:A — B;
4.教学团队建设项目:A — B;
5.教学名师:A — B;
6.教坛新秀:A;
7.专业建设项目:A — C;
8.课程建设项目:A — B2;
9.教材项目:A — E;
10.教师教学比赛:A1 — C4;
11.指导学生竞赛获奖:A1 — D3;
12.优秀教学案例:A — B。
第四章业绩成果核算与奖励时间
第十一条每一年度业绩成果核算与奖励时间根据学校每一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总体部署而定。申请核算与奖励的业绩成果取得时间,应在上一年度该项工作结束之后,本年度该项工作开始之前。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核算与奖励工作按年度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年度未及时申报的项目,原则上视为放弃,不再予以奖励。
第五章业绩成果核算与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业绩成果获得者本人或团队负责人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XXX年度业绩成果统计汇总表》,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其中,教学研究成果奖、教学名师项目、教坛新秀项目、优秀教学案例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平台建设项目、教学团队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等立项管理的项目需提供立项书扫描件或结项书扫描件;教师教学比赛项目、指导学生竞赛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决定的正式公文扫描件(完整版);教材项目需提供教材封面、版权页、目录、书号扫描件。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或部门)对申报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教务处进行复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核算结果及奖励建议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结果上呈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于学校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申报人须于公示期结束前形成书面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二次认定,二次认定结果为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七条教学研究业绩成果以绩点核算,最终绩点根据奖励当年学校划拨的“教学奖励”总金额进行折算。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一律提交科研处(社科处),申请科研业绩核算与成果奖励。
第十九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无到账经费的不予奖励;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育部就业育人项目按照横向项目给予认定,认定标准参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研成果分类和业绩绩点(参考)》执行。
第二十条同一业绩成果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学奖励办法》(呼和民院院字〔2016〕8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