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与设计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堂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依据学校教学管理相关制度,结合美术与设计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美术学院全体本科生及任课教师,涵盖所有课堂教学活动(含理论课、实践课、外出写生等)。
第二章 课堂纪律
第三条 学生义务
一、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
二、遵守课堂秩序,认真完成课堂任务,禁止使用电子设备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三、尊重教师教学安排,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与实践。
第四条 教师职责
一、严格考勤,每堂课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定期汇总至教研办。
二、维护课堂纪律,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反馈至班主任。
第三章 学生请销假管理
第五条 请假分类与审批权限
一、短期请假(半天以内):
1、学生需提前向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提交书面或线上请假申请,说明具体事由(如病假需附医疗证明)。
2、任课教师与班主任须在12小时内完成审批,双方均同意后生效。
二、长期请假(2天及以上):
1、学生需填写《美术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依次提交任课教师、班主任初审,通过后报学院教研办审批。
2、任课教师与班主任须在24小时内提出意见,学院教研办在48小时内完成终审。
三、紧急请假(突发疾病、事故等):
可先口头向任课教师及班主任报备,事后24小时内补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销假程序
一、学生返校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任课教师、班主任销假,并提供缺课内容补学计划。
二、未及时销假且无正当理由者,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请假限制
一、单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总课时1/3者,须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允许继续修读课程。
二、毕业班学生答辩前2个月内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八条 旷课与虚假请假
一、未经批准缺勤者,每课时扣减课程平时成绩2分。
二、伪造请假材料(如虚假医疗证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取消该课程评优资格。
第九条 教师责任
一、未严格履行考勤或审批职责,导致教学秩序混乱者,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负面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美术学院教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美术与设计学院
2025年3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