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术学院本科毕业创作(论文、设计报告)指导工作,提升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与学术素养,依据学校教学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美术学院美术学、设计学等专业本科生的毕业创作(论文、设计报告)指导、考核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毕业创作(论文、设计报告)是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旨在综合检验学生的专业能力、创新意识及学术规范。毕业创作占75%,毕业论文(设计报告)占25%。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毕业环节工作。
组长:高特木乐、吴利春
副组长:塔娜、吉木色
成员:白永丽、包银峰、格日乐、白斯古郎(美术学专业);道日娜、伊丽雅、木仁、舒贝(设计学专业)
秘书:斯毕米德格
第五条 导师制与双向选择
一、导师全程负责制:毕业论文与毕业创作施行导师制,指导教师须全程负责学生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答辩指导等环节。无正当理由(如健康问题、工作调动等)不得更换导师。
二、双向选择机制:学生与导师通过学院统一组织的双向选择会进行匹配,优先尊重学生意愿与导师研究方向。若双向选择未达成一致,由教研室协调分配,确保每位学生均配备符合资质的指导教师。
第三章 毕业创作(论文、设计报告)要求
第六条 选题要求
一、选题须立足专业前沿,结合个人创作实践,具有创新性与可行性。
二、设计学专业鼓励与企业合作,聚焦社会热点或实际设计问题。
三、选题需经指导教师审核,并通过开题论证。
第七条 内容要求
一、毕业创作:
美术学专业:油画、版画、中国画、水彩画等作品须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提交独幅或系列作品(具体由指导教师核定)。
设计学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服装设计等需提交展板、模型、设计说明及实物作品(详见附件《作品规范细则》)。
二、毕业论文(设计报告):
须结合创作实践,包含创作动机、过程方法、理论总结三部分,字数不低于3000字。
设计报告需图文并茂,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文献须标注完整。
第八条 原创性声明
学生须签署原创声明,承诺无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违者取消答辩资格并按作弊处理。
第四章 时间与进度安排
第九条 毕业环节分为八个阶段:
一、指导教师安排(6月-7月):每名教师指导学生不超过8人。
二、工作动员(9月):开展专题辅导与动员大会。
三、选题与开题(8月-11月):提交开题报告及任务书,通过意识形态审查。
四、初稿实施(12月-3月):完成论文初稿及创作草图。
五、修改与中期审查(3月-4月):完成二稿、三稿修改,同步审查进度。
六、终稿与终审(5月初):提交创作正稿及论文终稿,进行第二轮意识形态审查。
七、答辩与展览(5月-6月):论文答辩与毕业创作终审同步进行,举办毕业作品展。
八、材料归档(6月末):提交纸质版、电子版材料至教研办。
第五章 创作指导与论文答辩
第十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指导学生选题、制定计划、修改稿件。
二、定期检查进度,每阶段指导不少于3次,并留存记录。
第十一条 答辩要求
一、答辩委员会由3名以上本专业教师组成。
二、答辩内容包含作品展示与论文(设计报告)陈述,重点考察创新性、逻辑性及学术规范。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以下行为视为违规:
一、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伪造数据。
二、缺勤超过总时长1/4,或未按时提交材料。
三、未通过意识形态审查。
第十三条 违规者取消答辩资格,成绩记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按校纪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美术学院教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参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美术学院教研办负责解释。
美术与设计学院
2025年3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