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及《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章程》,结合美术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美术学院本、专科及研究生层次所有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实施、师资管理、质量监控等环节。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 严格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
3. 遵循艺术教育规律,注重专业特色与创新能力培养。
第二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教学管理机构
1.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建设规划、课程体系设计及教学改革方案;
2. 各专业教研室负责具体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督导常规教学。
第五条 课程设置要求
1. 所有课程(含理论课、实践课、选修课)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教材、教案、课件等教学材料均以规范汉字编写;
2. 民族语言(如蒙古语)仅可在以下情形辅助使用: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个别辅导; 涉及民族艺术遗产研究的专业课程,需提前向教务处备案,且辅助语言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该课程总课时的10%。
第三章 教师职责与规范
第六条 教师资质
1. 专任教师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并持有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
2. 外聘教师需签订《外聘教师审批表》,确保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
第七条 教学行为规范
1. 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及评价均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 不得以民族语言替代国家通用语言作为主要教学语言。
第四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生权利
1. 有权要求教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清晰讲授课程内容;
2. 可申请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完成作业、考试及毕业创作。
第九条 学生义务
1. 在课堂、考试及学术活动中主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 对教师违反语言规定的行为,可通过院长信箱或教务处实名反馈。
第五章 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条 督导与评估
1. 学院教学督导组定期抽查课堂教学及教学材料,每学期覆盖全部专业的20%以上课程;
2. 实行学生评教制度,将“授课语言规范性”纳入教师年度考核指标(权重不低于1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美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