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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研项目经费 “包干制”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25-08-26]  来源: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备案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7号)等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升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通过明确经费使用规则,简化管理流程,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让经费使用更加灵活高效。同时,加强监督与约束,确保经费合理合规使用,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开展,推动学校科研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整体科研水平与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纵向、横向等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允许使用“包干制”进行管理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等。

第四条 经费“包干制”是指对项目扣除管理费后的其余全部经费进行包干使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科研经费相关管理文件精神,依照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以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的一致性与规范性。项目结项后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研究项目科研需求。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管理费计提比例和绩效支出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绩效支出经费应分类,不应全部发放科研人员绩效奖励,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相关薪酬规定和实际科研需求,结合项目成员的实际贡献发放。项目主管部门允许差旅费实行“定额包干”的项目,项目研究人员出差发生的差旅费可自主选择定额包干或据实报销。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费“包干制”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提交科研处(社科处)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第七条 科研人员充分认识科研活动的探索性、创造性和不确定性,依据科研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合理安排经费,保障科研工作顺利推进。在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经费自主权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放权不放任,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公开透明。要求科研人员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实申报经费预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科研诚信氛围。

第八条 纳入“包干制”的经费涵盖多个方面。设备费(除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外)包含用于科研项目的各类仪器设备购置、租赁等费用,以满足实验、研究等工作的硬件需求。业务费包括用于科研资料的购买、调研差旅费,保障科研人员能够获取前沿信息并开展实地考察等;会议费用于组织或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促进学术交流;测试化验加工费,支付给外部机构进行的分析、测试等服务。劳务费用于支付服务与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劳动报酬,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九条 经费包干额度依据多种因素综合确定。项目类型是重要依据之一,基础研究项目注重理论探索,在实验设备、资料查阅等方面需求较大;应用研究项目侧重于成果转化,在社会服务、技术研发、市场调研等环节需更多经费支持。研究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广度也影响额度,涉及多学科交叉、技术难度高的项目,往往需要更多资源投入。学校组织专业评审专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每个科研项目的经费包干额度。

第十条 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精神,在经费“包干制”下,科研人员享有一系列权利。自主支配经费方面,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和需求,灵活安排各项费用支出,无需再为常规经费使用频繁申请审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能够自主决定设备的购置或租赁,以满足科研工作的紧急需求。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若发现原预算与实际情况不符,科研人员有权对预算进行合理调整,确保经费分配更贴合项目实际需求,充分发挥经费的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承担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是基本要求,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科研经费管理法规,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经费使用合规合理,确保每一笔经费都用于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研究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虚列开支。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实提供经费使用记录、报销凭证等资料,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若发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接受学校的处理决定,以维护科研经费使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如个人消费、家庭开支等。经费使用需严格遵循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确保票据真实、合法、有效,杜绝虚假报销行为。对于大额经费支出,需提前做好规划与论证,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必要。严禁将经费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不合理费用。同时,要注重经费使用的效益,避免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每一笔经费都能切实为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经费预算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情况,可以申请调整经费预算。或因市场价格波动等不可预见因素,使得部分费用支出超出预算5万元及以上时,也可进行预算调整。科研人员需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1,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的项目及金额等信息。申请表经所在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至科研处(社科处)。科研处(社科处)将组织相关专家对调整申请进行评估审核,判断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预算执行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的合理使用。审计处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审查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财务记录的准确性。通过详细检查经费支出明细、报销凭证等,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同时,实施定期检查制度,科研处(社科处)联合财务处,按一定周期内对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费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预算执行进度是否正常等。此外,鼓励科研团队内部监督,倡导团队成员相互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形成良好的经费使用监督氛围,保障科研经费合理、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若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是追回违规经费,对于已支出的违规经费,学校将责令相关人员限期追回,确保经费损失最小化。二是取消项目资格,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取消该科研项目资格,终止后续经费支持,并收回尚未使用的经费。三是进行纪律处分,视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纪律处分,以严肃科研纪律。四是限制科研活动,在两年内限制违规人员申请新的科研项目、参与科研活动等,促使科研人员严格遵守经费使用规定,维护科研经费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预算调整申请表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起止时间


二、经费预算调整理由

(请阐述项目进展情况及预算调整原因)






















项目负责人签字:



三、经费预算调整 单位:万元

序号

预算科目名称

调整前预算

预算调整情况

调整后预算

1

设备费




2

业务费




科研材料及事务费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3

劳务费




4

其他




四、审批意见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科研处(社科处)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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