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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2016-07-08 00:00   教育系

    一、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完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工作。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发展党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主要程序是:
    1、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提交入党申请书。
    2、递交入党申请报告一年以上的入党申请人,通过党的基础知识培训考试,以党小组推荐,支部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党组织指定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
    4、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核,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5、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内容。未经培训,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6、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1)召开支委会。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充分酝酿,初定竞争拟定发展对象,并确定召开支部扩大会的时间、对象等。
   (2)召开支部扩大会,参加对象为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支部负责人介绍每位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简历、申请入党时间、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等(可形成书面材料发给与会者);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演讲,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对党的知识、入党动机和提交申请以来的思想工作表现等,演讲时间为10分钟左右,演讲结束后入党积极分子离开会场;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主要内容有入党动机、思想品德、遵守纪律、能力水平、勤奋敬业、工作成绩等。
   (3)召开支委会,根据测评分和入党积极分子平时思想、工作表现、确定发展对象。
    7、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报院党委预审。
    8、为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性、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经院党委预审合格后,将确定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发展时间等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形式、方法步骤根据有关要求执行。
   (二)预备党员的接收
    1、明确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2、经院党委同意,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3、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其主要程序是:①一般由支部书记担任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员,提出会议的议题及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指定会议记录人员。②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③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和对其进行培养教育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④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⑤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讨论中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提出缺点和不足。⑥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能够解释说明的,应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⑦与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大会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时申请人不必回避。⑧支部书记对支部大会情况作简要总结。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支部委员会应将大会决议及时填入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若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则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否则,由支部保存备查。
    5、院党委召开会议审批预备党员。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支部及时将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以及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经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院党委审批,转为正式党员。
    三、为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严把“入口关”引入发展党员竞争机制,通过知识测试、演讲、民主测评等形式,为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提供展现平台,加强发展党员制度化建设,坚持培训制、考核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等制度。结合现实表现,对表现优异者优先发展;对行为与要求不符合,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资格,暂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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