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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如何作说明?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08:51 点击:583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是关于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的规定。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是强化组织监督、加强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的重要载体,是对谈话函询成果的深化运用,也是对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内容的丰富完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的,不但包括党组织经谈话函询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而且包括党组织对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予以采信了结的党员干部,达到了被谈话函询干部的全覆盖,并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

一方面,对党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要讲清楚党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这样规定,对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人是一种再提醒,体现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要求。在参会同志范围内对有关问题线索作出澄清,也有利于帮助本人卸下包袱轻装上阵,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体现了对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的负责,还能够发挥参会同志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使参会同志可以对被谈话函询人所作说明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对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这既是对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人的一种再教育,也是对其他参会同志的一种警醒,体现了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团结”方针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为体现领导干部之间的相互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作说明,其他党员干部在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该条规定“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目的是涵盖一定时间段内的谈话函询问题。一般而言,如果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在年底召开的,则就本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如果在次年年初召开的,则就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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