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系(部)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促进校园和谐,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负主体责任,党政齐抓共管,纪委负监督责任,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系(部)处的整体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学院及系(部)处领导班子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院及系(部)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计划推进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系(部)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八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系(部)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相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九条 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协助学院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十条 学院党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系(部)处领导班子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做出说明,向学院党委写出专题报告。系(部)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在新任处级干部上岗前,学院党委在提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要求的同时,也要指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所负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检查考核结果,汇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系(部)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要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民主评议等党风廉政建设的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按照上级要求专题报告自治区党委和纪委或自治区高校工委和纪工委。
第十六条 系(部)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本部门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本部门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系(部)处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系(部)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系(部)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系(部)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既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也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系(部)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纪委应当加强对相关部门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或个人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为廉政档案积累可靠的资料,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分为系(部)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两部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系(部)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报告。
l.贯彻学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情况,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新举措和组织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明显效果。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风党纪政纪教育情况。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所采取的措施。
4.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和监督职责的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5.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情况,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6.支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和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情况。
7.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照检查情况。
8.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配套制度及实施情况。
2.按照学院党委和纪委的部署、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的情况。
3.领导、参与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处理学院教职工、学生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支持案件查处情况。
5.遵守党纪、国法,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情况。
6.当年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金礼品登记、住房变化情况。
7.召开、参与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问题情况。
8.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被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定为12月份。领导班子报告须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班子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干部12月份上交个人专题报告。班子和个人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指定有关单位班子和个人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报告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报告者要严肃对待,认真撰写,不可敷衍应付。
第三十一条 不认真、不按期、不如实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是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阅、归档,重要内容要及时向党委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检查考核部门与领导班子相结合,以检查考核个人为主的原则;坚持检查考核内容与岗位责任相结合,以检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为主的原则。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反腐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的情况;
(五)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六)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面的情况;
(八)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及学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九)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财务管理、选人用人、学术风气、收入分配等六个方面重大问题的监督管理的情况;
(十)收入申报、收送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一)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况及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实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以党总支为单位,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其他委员任组员,协助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分为平时检查和年度考核,检查和考核情况要同时进入《领导干部档案》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1.系(部)处的领导班子要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领导班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登记表》(附件1)。
2.系(部)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在进行检查考核时向全体参会教职工宣读。
3.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一般为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学院领导、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测评人员填写《系(部)处领导班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表》(附件2),测评表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
4.系(部)处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得分权重为:本部门全体教职工测评所占比例为60%,院领导所占比例为20%,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占比例为20%。
对系(部)处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各部门民主测评得分X=(A×1+B×0.8+C×0.6+D×0.4)÷(A+B+C+D)×100。其中,A为“优秀”个数,B为“称职”个数,C为“基本称职”个数,D为“不称职”个数。
1.处级领导干部个人自评,形成述廉报告,述廉报告作为述职报告的一个方面内容写进述职报告,同时填写《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登记表》(附件3)。
2.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测评要点要提前组织参加测评人员进行阅读。
3.民主测评。参加测评人员填写《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表》(附件4),测评表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为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学院领导、全院处级干部。
4.民主测评得分权重: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权重为本系(部)处教职工测评所占比例为60%,院领导所占比例为20%,全院处级干部所占比例为20%。
5.对领导干部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测评分(X)计算方法为:得分X=(A×1+B×0.8+C×0.6+D×0.4)÷(A+B+C+D)×100。其中,A为“优秀”个数,B为“称职”个数,C为“基本称职”个数,D为“不称职”个数。
(一)考核成绩评定。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民主测评分数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检查考核情况综合评定成绩。系(部)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其中考核成绩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优秀”;考核成绩为75分-84分的为“称职”;考核成绩为60分-74分为“基本称职”;考核成绩达不到60分为“不称职”。
(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对系(部)处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的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统计打分后,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一)学院对系(部)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凡在测评中被评为“不称职”档次的领导班子,由学院领导对其部门一把手实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凡在测评中被评为“不称职”档次的领导干部,由学院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三)系(部)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党委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对院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1、系(部)处领导班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登记表
2、系(部)处领导班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表
4、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