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参照中央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联合 下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教党{2020}13 号), 为方便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以下简称本校)学生社团指导管 理中心服务管理全校社团,使学生社团成立更加规范有序,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 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条 高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 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高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 自身兴趣特长,在高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的活 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社团,呼和浩特民 族学院各学生社团接到本制度后,需严格按照相关条款加以 执行。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册
第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校级社团需由 20 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学院级社 团需由 10 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需具有正 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一般情况由表现良好的,各项工作突出的学院级社团 可晋升为校级社团或挂靠学校职能部门的社团;
3.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该组 负责人;
4.筹建组要拟定社团章程草案;
5.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聘请至少 一名指导老师;
6.应有挂靠单位 ;
7.承认社团指导管理中心的组织地位,服从其管理 ;
8.明确列出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方案、社团发展规划和 成员培养计划 ;
9. 该学生社团确有在本校存在的合理性及现实条件。
第二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社团指导管理中心主要提 供以下文件:
1.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2.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
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社团简介表
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社团社长简介
5.学生社团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的名称:
2.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和社团发展规划 ;
3.社团组织建设机构及基本概况 ;
4.社团章程所含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社团管理单位在收到本制度第二章第二条所列 全部有效材料的两周之内,对成立社团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不通过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初审通过后,社团管理单位将在一周内完成对成 立社团的意见书,报上级单位审核。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 书面解释,未被批准的, 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六条 通过基本资格审查的社团即进入为期 6 个月的 考察期。考察期间,社团可以常规运作和开展活动, 由社团 管理单位组建的调研组按照社团申请成立时提交的常规活 动和特色活动的详细计划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组织运行记录 进行检阅,对特色活动予以评估。
第七条 考察期满 6 个月的社团参加本年度的年度考评, 接受社团管理单位对社团活动开展和内部建设的最终申查 认定,通过认定的社团即可正式成立。
第八条 新成立社团自纳新后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 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大会应邀请挂靠单位、社团指导老师 和社团指导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参加,并于会后向社团管理 单位申请正式注册。
第九条 注册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期均要向社团管理 单位申请注册一次 ;
2.每学年开学后,社团需持填好的最新成员信息表到社 团管理单位进行注册,并上交学期工作计划 ;
3 经审查合格后,管理单位在《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 社团注册表》上签字予以注册并报送挂靠单位。
第十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 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 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的需要,必 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 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一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解散,可自行解 散并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社团注销表》,上报指导老师、 社团管理单位及挂靠单位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二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管理单位 提出意见,报请挂靠单位批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1.无负责人、指导教师和组织机构的 ;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的 ;
3. 账目不清的 ;
4.违反校规校纪或不接受指导老师、挂靠单位指导的, 不服从社团管理单位监管的 ;
5.其他应责令整改的情况。
第三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管理单位 将报请挂靠单位将其予以注销:
1.会员长期不足 20 人的(若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社团指导 管理中心说明);
2 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3.连续半年未进行常规工作运转,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的;
4.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
5.违背社团宗旨,违反校规校纪,不接受指导老师和挂 靠单位指导,不服从社团管理单位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
6.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
第一条 各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 全体成员大会和社团管理单位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二条 社团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及社团部门负责人;
2.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工作报告 ;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代表社团做出决定 ;
4.修团社团章程;
5.做出增加或裁撤社团部门的决议并报挂靠单位及社 管批准备案;
6.监督、审核社团财务事项 ;
7.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 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两次,大会出席人数必须为成员的四分之 三以上,并将大会做出的决议报挂靠单位和社团管理单位批 准备案。
第三条 有下设部门的社团,其部门负责人对成员负责, 并与负责人一起组成社团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结构,应按照 社团的章程、学校的校纪校规及社团管理单位的有关条例指 定本社团规章制度。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管理
第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条件
1.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
2.遵守本制度,服从挂靠单位指导,接受社团管理单位 及指导教师引导、服务、管理和监督。
3.参加本社团成为部员,并经常参加社团活动一年以上。
4.负责人必须由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含二年级);
5.担任负责人需通过由社团管理单位的学生社团干部 准入资格考核,得到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的同意,并在社团 管理单位审核后登记备案 ;
6. 换届选举时,应邀请指导老师参加,且会员出席人 数应为会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选举监管由挂靠单位委派社团管理单位负责。
7.必须严格管理社团,服从上级指示。
第二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社团负责人职务
1. 曾因违反《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的,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2.学习情况长期不良者 ;
3.违反校规校纪或损害社团利益者;
4.所负责社团账目不清,对社团经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者;
5.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社管的社团工作会议者 ;
6.长期不配合社团管理单位工作者 ;
第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权力和义务
1.全面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内部建设及活动组织 :
2.有权委任社团部门负责人,由社团成员大会通过 :
3.遵守本办法、社团章程,维护社团权益 ;
4.服从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的指导,配合社团管理单位 的工作 ;
5.对社团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
6.任职期间对社团大会负责 ;
7.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特殊情况下,挂靠单位或社团管理单位可委派 人员担任临时负责人。
第六章 学生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一条 社团指导老师的聘任条件:
1.忠诚党、团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 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
2.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 内有一定造诣 ;
4.愿意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校教师中选聘,如因 专业、特长、学校等需要,聘任前须经社团管理单位、挂靠 单位审核批准。
第三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 员较 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设两名指导教师。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 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经挂靠单位审 批方可生效。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 一并完成。
第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制度要求 重新聘任。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 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 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 换提出建议。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 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 效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有责任监 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并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挂 靠单位、社团管理单位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 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 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
第七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一条权利:
1.凡社团成员 (以下简称“社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社员可通过选举或社长委任担任社团部门部长
3.社员有权参加本社团内的所有活动。
4.社员有权在不清楚社团任务与内容的情况下询问负 责人此活动的具体步骤。
5.如社长在管理社团的过程中出现错误,社员有权指出 社长的错误。
第二条 义务:
1.社员需理解社团的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2.社员不可无故缺席社团内的活动,有事要向社长或部 门负责人请假,社长同意后方可请假。
3.社员在参加社团期间, 需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
4.社员需严格要求自己,履行职责,服从社团内的安排。
第八章 学生社团挂靠管理
第一条 根据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挂靠到与其相关的学 院或学校机关单位,挂靠后的社团仍属各级社团管理单位管 理和指导,但在活动上同时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 挂靠单位应对社团的日常活动进行追踪、管理、 指导,若社团出现重大问题时,挂靠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
第三条 挂靠单位有对社团开展常规活动进行审批和指 导监督的权力。
第四条 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可作为挂靠单位的 工作业绩,年终考评加分依据。
第五条 社团负责人出现违纪情况或其它不适宜担任社 团负责人的情况,挂靠单位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社团指导管 理中心均可免除该负责人职务,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任命新的 社团负责人。
第九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一条.学生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校规校纪, 体现社团宗旨,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素质和学校的 中心工作以及自身特色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开展积极 向上、丰富多彩、富于时代气息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活动分为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学生 社团每月至少开展两次面向会员的常规活动,每学期至少开 展一次专项特色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从事商业性活 动,不得私自到校外进行活动。未经批准社团不得在校内外 开展活动未经允许,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 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五条.学生因参加社团活动需课程请假的情况下,须通过社团管理单位审核向挂靠单位上报,经同意后,应向申请请假人员所在学院开取请假条,假条必须当次使用。
第六条.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必须经过指导老师、社团管理单位、挂靠单位、学校相关部 门的批准,方可开展 ;参加校外活动除以上条件外,应由主 办方向学校相关部门出具官方正式文件及邀请函的方式与 社团管理单位及挂靠单位联系,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 安全为上。
第七条.学生社团活动必演在各项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开展,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
第十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一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
第二条 经费使用 :
1.相应经费由各社团根据计划统筹使用:
2.经费使用应遵守先审批后使用原则:
3.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 ;
4.凭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第三条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1.活动举办前,将活动经费预算交社团管理单位、挂靠单位审批 ;
2.活动结束后, 由指导教师统一将报销凭证交至团委, 注清时间、用途及经手人,按学校财务审批流程完成报销工作;
3.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或使用与本次活动无关的发票 者,查实后,停止其一切报销,追究相应责任。
4.资助经费及所得奖励的管理:
①.资助经费及所得奖励如实交给挂靠单位入账 ;
②.资助经费首先用于所资助的活动,若有结余,方可用于社团其他方面活动 ;
③.虚报或隐瞒所得资助经费及所得奖励者,一经查实, 立即停止该社团一切报销的审批,冻结其活动资金,追究责任人。
第四条 各社团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收取前须填写《会 费收取申请表》,经挂靠单位、社团指导管理中心和校团委 同意,社团四分之三及以上成员赞成后方可收取。
第五条 收取会费的社团,每月须向内部成员和挂靠单 位公示财务状况。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的考评
第一条:社团考评需由社团指导管理中心组织进行,原 则上每学期末进行社团小型考评,每学年末进行大型考评。
第二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社团或社团成员, 由社团指导 管理中心向团委申请授予“先进集体”或“优秀个人”的称号。
第三条:在考评后,各社团进行材料的收集,对每次的 考评都需要向社团指导管理中心交齐相关材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各社团管理单位、社团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 情况可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最终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大学生社团指导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制度将社团系统机构的工作由社团指导管理中心统一协调,涉及具体工作社团指导管理中心将另行通知。
第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