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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委员会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实施办法

2025-10-10

共青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委员会推荐

优秀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简称 “推优 ”)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和职责。为 进一步推进团组织“推优 ”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党 章》、《团章》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原有制度并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 ”工作,要把“推 优 ”工作作为考察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条 “推优 ”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部、 团委和各院系党团组织的共同配合下进行。

第三条 学生“推优 ”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二章 “推优”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 四条 “ 推优 ”对象为团组织关系在我校且年龄在 18-28 周岁的共青团员。

第五条 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坚持《党章》 上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真正把共青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 荐给党组织。具体条件如下:

(一)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认真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 信念,入党动机端正,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 针政策。

(二)道德品质高尚。努力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校规校纪, 在校期间未出现违纪现象。

(三)学习成绩优良。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团的活动 等方面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 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 用。

(四)综合素质较高。作为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 踏实肯干,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 顺利完成校、院系青马工程培训班教学计划;作为普通学生, 能支持校、院系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校园和班级活动, 热心参加献血、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优先推荐条件,在达到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推荐:

(一)获国家、 自治区级表彰的团员青年;

(二)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在各级(全国、全区)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 竞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人文知 识竞赛、程序设计大赛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四) 自治区、学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 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共青团员;

(五)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 现突出的共青团员。

(六)思想政治理论课优良者,具体要求是思想政治理 论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 ”,“毛泽东思想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课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 民族理论与民族 政策课 ”等,每学期所选修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达到 80 分 以上的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分别由各院系统一向校团 委提供。

第七条 凡有以下事项之一者不予以“推优 ”

(一)受过校内处分;

(二)在考察期内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三)综合测评成绩未进入所在班级前三分之一;

(四)凡被确定为“推优 ”对象后受到处分者,取消“推 优 ”资格。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校团委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安排部署全校的“推优 ”工作,并对各院系团组织的“推优 ” 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九条 各院系团组织研究确定“推优对象 ”无异议后, 对本院系“推优 ”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推优 ”汇总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一)、《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优秀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二)上 报学校团委审批。

第十条 学校团委逐一审核后并在《推荐表》上签署审 核意见,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同时将《推荐表》返送各院 系党组织备案和留存。

第十一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共青团员,原单位团组 织已作为“推优 ”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 有效,超过一年的与其他共青团员一起进行“推优 ”。

第四章 “推优”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在“推优 ”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   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人员 “推优 ” 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团内处分,并对所在院系团   总支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要经常研究“推优 ”工作中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坚持从 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 ”工作,逐步实现程序化、制度 化、 民主化、科学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推优 ”工作接受全体共青团员的监督,广 大共青团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各院系团总支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推优 ”工作实施细则,并报送学校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