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6]6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4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二)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员必须覆盖本班所有宿舍,每个宿舍只能有1人进入。认定小组中,学生干部不得超过认定小组成员的25%。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从未申请建档,为人公正、作风正派的学生中产生。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在校生平均生活费用。
第四条 凡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民族预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一)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
(二)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青壮年劳动力的;
(三)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烈士子女;
(五)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六)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正在接受非义务全日制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七)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九)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性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身及财产损失的;
(十)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十一)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 学生申请认定贫困生应出据的证明材料:
(一)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特困户”、城镇“低保户”等证明家庭贫困的材料;
(二)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如:①伤残、重大疾病病例;②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天灾、人祸证明(此证明材料需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③如兄弟姐妹是在校大、中学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复印件④村委会或村支部委员会的认定材料⑤班主任辅导员认定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
(二)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三)家庭有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四)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六)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七)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的;
(八)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九)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十)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十一)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生平均生活费用的;
(十二)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十三)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十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十五)其他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不符合建档条件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1.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
2.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一般困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特殊困难和困难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建立特殊困难档案比例不超过所有建档学生的15%,建立比较困难档案比例不超过所有建档学生的30%。
(二)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不包括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
(三)学生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各系部本专科生建档比例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级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和建档工作。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新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召开班会,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文件、填写“认定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查阅学生档案,根据学生申请建档情况,成立班级认定小组。
(三)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表”和“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四)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情况,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七)学校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建档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汇报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申请学生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其真实性。
第九条 档案调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在每年春季学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包括新建、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4种类别;
(二)每年春季学期档案调整时,一年级不受比例限制,其他年级(班级)撤档比例或新建档比例不得高于年级(班级)可建档人数的10%;
(三)档案调整程序与建档程序一致。
第十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档案调整中,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一)组织学生当众介绍家庭经济情况;
(二)班委会代替认定小组行使评议职能;
(三)班主任或辅导员直接指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系部有权取消资助并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一)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分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