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学校网站 |  
经济管理学院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6 点击数:378
分享到: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呼和民院院字[2017]70号)

2017年9月25日印发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本着以学生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以及由我校颁发毕业证或结业证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进修生、成人教育学生等也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正、公平,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力。第六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3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9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照本规定处分者,可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督促其改正错误。给予学生系级通报批评的,由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将相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备案;给予学生校级通报批评的,由系(部)里写出综合材料及建议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处审核,报学生处批准。

第九条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条 出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违纪行为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校外违法违纪,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胁迫的;

(三)策划或者组织群体(2人以上)违纪的;

(四)参加涉外、邪教宗教活动违纪者;酗酒肇事者;

(五)有包庇违纪学生言行者;

(六)违纪后,不主动交待错误,无悔改表现者;

(七)有藏匿、伪造和销毁证据行为者;

(八)预谋、策划或强迫、唆使他人违反校纪校规者;

(九)串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其违纪行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者;

(十)干扰、妨碍正常调查处理工作者;

(十一)拒不承认错误,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以各种形式侮辱、恐吓老师和管理人员者;

(十二)曾因违纪受批评教育或处分,再次违纪者;

(十三)一次违纪,触犯本规定中多项条款者;

(十四)欺骗老师或同学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十五)破坏民族团结者;

    第十二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受处分学生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或违纪行为经申请免于纪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参加评奖、助学金或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位授予条例》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被处以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者;处以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以十一天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处以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以十一天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形成拘留事实的,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处以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以十一天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藏匿或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者、将易燃、易暴、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追究其违纪者相关法律刑事责任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扰乱正常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堵、起哄、向场内投掷杂物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第二十三条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参加非法传销或利用邪教、迷信活动,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它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它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

(五)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者;

(六)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七)侮辱、谩骂老师、捏造谣言损坏老师名誉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害及以上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寻衅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先动手打人或者为打人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微伤害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者为打人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自开拆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处理他人邮件、包裹、快递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定罪标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

(二)盗用他人(学校、系)账号、各类通讯账号和密码的;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

(四)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

(六)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桌椅、文体器材、照明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音像播放设备等公共物品的;

(七)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电子图书资源的;

(八)组织和介绍同学进行网贷或帮助担保公司给其它同学贷款、借贷交易,中间收取好处费而导致其它同学受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及敲诈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侵犯知识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未办理有关手续,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开学一周内不报到或擅自离校一周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其在校外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考试违纪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节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二)在课桌、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字、涂画的以及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四)在宿舍、教室、图书馆、食堂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五)未在学校指定审批地点设摊经营、转卖个人物品的;

(六)未核实信息真伪,在QQ、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上转发虚假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对公共或他人的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恶意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或者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学校(系)文件或者记录的;

(四)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假证的;

(五)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校各种票证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移动、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

(二)堵塞消防通道、无火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情的;

(三)扰乱火灾现场救火秩序的;

(四)违规使用电器,导致火灾、火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准饮酒(各种酒类)

(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饮酒后未造成后果,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次给予记过处分,3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饮(酗)酒后寻衅闹事,谩骂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饮(酗)酒后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进行照价赔偿;

4.饮(酗)酒后打架斗殴,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群体性事件,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饮酒后打架斗殴致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因饮(酗)酒屡教不改,2次及以上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酒后侮辱、谩骂或殴打学校管理人员者,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饮(酗)酒后,触犯刑律者,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集会活动或者喧哗、起哄,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安全隐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课堂秩序、实验室等场所且不听劝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举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未经批准,不按要求做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办活动的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社团,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审批或不按规定擅自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和擅自组织募捐。

第三十八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或者占用学生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宿舍中留宿校外人员,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特殊时间节点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2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拉电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或点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违规用电导致公寓控电系统自动断电的,给违规用电当事人警告处分,对宿舍其他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若再次出现违规用电情况,则视情节给当事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挂蚊帐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七)学生无故晚归给予警告处分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严重警告处分,三次以上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公寓区喧哗、燃放烟花爆竹或聚集众人表白,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休息者,给予记过处分,不听劝阻或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楼内摔砸物品、燃烧废物、从窗户往外乱物品,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宿舍楼走廊内乱泼脏水,乱倒饭菜和垃圾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做饭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十二)宿舍个人卫生极差,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寝室卫生极差,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全体成员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在公寓楼内推销贩卖商品、走廊及门框上私自张贴广告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五)在公寓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记过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宠物没收处理;

(十六)对爬越宿舍楼窗户进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为爬越行为给予帮助,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爬越窗户进出宿舍而导致伤残者,一切后果自负,与学校无关。第三十九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做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系、处或者学生组织名义在社会上活动或收取各种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节 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卖淫、嫖娼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利用网络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赌博且数额较大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聚从赌博的、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参加或者成立非法组织、印刷非法刊物的,或者利用某种活动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学院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在遇停电、下雨、打雷、刮风等特殊天气情况时,故意带头喊叫、起哄、抛掷物品等行为者一经核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侮辱、猥亵他人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摆生日宴受收礼金者,对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组织同学会、同乡会(老乡会)等大型聚集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提供帮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参与者进行批评。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五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学工办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领导同意后学生工作处做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和系各保存一份,且入学生档案一份;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不经过系学工办,直接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

第五十一条 违纪学生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学校管辖范围,依照本规定对学生违纪行为予以确认。

(二)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1.违纪学生所属系调查取证,听取学生本人申辩;将拟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处;

2.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及拟处理意见;

3.学生工作处依据事实对违纪学生予以处理;

4.报学校审批并印发处分文件;

5.所属系将处分文件送达学生;

6.学生申诉;

7.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答复学生。

(三)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1.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处分登记表;

2.违纪学生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3.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确认和检查材料;

4.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或委托有权依法管理、调查、鉴定的机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3.提取证据;包括书证、物证;

4.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五)学生违纪处理时限:

学生违纪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事发后3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

(六)校园治安类事件由保卫处出具情况调查报告、学生考试类由教务处出具情况调查报告,包括学生违纪考场记录、作弊物证、学生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和检查

(七)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理决定公布生效后5天内按退学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其在校内学习经历参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籍管理条例》执行。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八)处分文件下达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系,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因故无法送达本人的,可以在学校制定公告栏和制定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九)学生处分决定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2.认定违纪的证据和事实;

3.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4.做出的处分决定;

5.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期限和接受申诉的机构;

6.加盖学校公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二条 处分的管理

(一)学生毕业时未能终止处分者,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位授予条例》执行,做结业处理。如无再次违法、违纪行为可按期解除,由学校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各系学工办、班主任辅导员负责通知受处分的学生家长,以便家长了解学生在校表现。

第五十三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凡被开除学籍(包括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督促及时离校,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及时取消学籍。

第五章 处分的撤销

第五十六条 撤销处分的范围

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警告,三个月;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九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受处分学生由其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和系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可撤销处分。

(一)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下的处分;

(二)学生在非毕业年级受到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向班主任提交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和对处分的认识;

2.陈述接受处分以来的思想变化和日常表现;

3.撤销处分后遵守纪律方面的承诺。

(二)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受处分再教育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悔改;

2.受处分再教育后,学年德育成绩评定为良好;

3.受处分再教育后,每学期有一篇书面思想汇报;

4.受处分再教育后,有特殊贡献或表现突出的;

5.受处分再教育后,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50%

(三)班主任收到书面申请之后,组织班委会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上报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工办);

(四)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工办)对评议意见进行审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撤销学生处分审批表》,所在系将该表汇总,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工作处及时受理撤销审批表,给予办理;

(五)经学生工作处处务会研究,认为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由学生工作处签署同意撤销处分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根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学生工作处于每年5月份,汇总毕业班(处分期未到一年的原则上不给予撤销)撤销处分学生情况,报送教务处。

第五十九条 撤销处分的学生在报批过程中或已同意撤销处分后又出现违纪现象,应终止报批程序并加重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章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列出的其它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学校其它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 后退本页


下一篇: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23版)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版权所有 ◎ 2015-2016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第二版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技术维护:经济管理学院  推荐IE8.0以上浏览器访问本站  邮政编码:010051  Designed by MangL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