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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制度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19: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教育部43号令)和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党发【2017】36号),结合我校班主任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是指从专任教师或学生工作等人员中选聘的带班教师,是学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重视和加强学生工作的重要体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五条 具有扎实的相关专业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善于把指导学生专业知识学习同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管理服务工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第六条 热爱学生工作,为人师表,品行端正,工作踏实,身体健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思想教育

(一)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经常与学生谈心,每学年必须与所负责班级的每名学生谈话1次,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择业、交友、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做好学生安全教育,每学期召开一次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第八条 学业指导

(一)帮助学生了解所学专业,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二)坚持深入学生班级,每学期至少随堂听4课时。与任课教师保持经常性沟通,了解掌握学生课堂学习情况,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班级学风建设和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习风气。

(四)协助系(部)做好专业实习指导工作,督促指导学生按时完成学年论文(设计)与毕业论文(设计)。

(五)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增强创新创业意识。

第九条 班级管理

(一)做好班、团建设,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队伍。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优”、培养和考察工作。

(二)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掌握学生考勤情况,按规定做好学生请销假管理。

(三) 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每周至少深入学生宿舍2次,了解学生生活情况,进行宿舍安全卫生检查,督促学生认真遵守公寓管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努力创建优良的生活环境。

(四)做好评奖评优、综合测评和贫困生资助等工作。

(五)做好迎新、入学教育、军训、就业指导等工作。

(六)认真落实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协同辅导员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七)与学生家长建立沟通协同机制,定期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的在校表现,主动争得家长对学校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八)做好学校、系(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完成学校和系(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认真完成班主任工作手册,每学期末将《班主任工作手册》交至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配备

第十一条 各系部须为每个学生班级配备班主任1名,原则上不允许1人兼任2个以上班级的班主任。

第十二条 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八月底前进行一次班主任配备和集中调整工作,并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三条 班主任任期一般为3至4年(专科班3年,本科班4年)。对在任期内,因出国访学、学习进修等原因离开班主任岗位达一个月以上者,所属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须委派其他老师代替管理其所带班级,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四条 担任班主任是教师教书育人的重要职责,每位教师都应自觉承担班主任工作。具有两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是教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班主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指导、考核、监督各系(部)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和全校班主任的业务培训、交流和评优表彰等工作。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班主任的教育、培训、交流、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系(部)党总支书记是班主任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总支副书记协助党总支书记分管班主任工作,履行直接领导责任;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配合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做好班主任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是直接责任人;一线辅导员在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工作范围内班主任的指导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注重加强班主任培训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要每年开展一次新任班主任培训、轮训工作。各系(部)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有效形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班主任的培训与交流活动。班主任要认真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十八条 严格加强班主任考核工作,学校制定出台《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各系(部)要严格按照《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开展班主任年度考核工作,建立考核档案,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十九条 认真加强班主任日常管理工作。各系(部)要建立班主任例会制度、工作汇报制度和检查抽查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每位班主任的工作情况,对工作上有困难的要关心帮助,对业务不熟、方法不当的要精心指导,对履职不力的要耐心教育,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解除其班主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纪律处分:

(一)有违反政治纪律或破坏民族团结言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情节较严重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不接受工作任务或不认真履职尽责,屡经教育不改的。

(五)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出现学生严重违纪现象或发生学生伤亡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在发展学生党员、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存在包庇、纵容、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将班主任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培训、奖励等项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将班主任津贴纳入学校绩效工资体系,并合理确定待遇标准,有效调动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建立班主任奖励机制,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班主任评选工作,按班主任总数5%的比例进行评选,并将优秀班主任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表彰奖励体系中,进行统一表彰奖励。积极做好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者,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例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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