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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制度 

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浏览次数::[]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21: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既是学院党政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也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在文学院具有最高决策权。为了提高决策质量和会议效率,根据学院相关制度和我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根据议题需要,讨论科室相关问题时,相关人员候会、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学院主任主持,也可根据议题或需要由书记主持。主任、书记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召开。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除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召开外,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通常为星期四下午)。

第二章议题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主任与书记共同研究决定。议题提交之前应认真做好调研和论证,形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于每周四上午汇总学院办公室。如有必要,提前与主任、书记进行初步沟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主任与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学院的各项决定、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主要事项。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年度经费预算与劳务分配方案拟定,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

(六)内设教学、科研、管理及咨询、评审等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主要岗位设置、调整,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招生工作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社会服务或对外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凡分管学院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但须履行一周通报制度。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会议方能召开。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重大问题有严重分歧时,暂缓作出决议,或及时向上级报告,请予裁决。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通过教代会、学生管理领导小组、教学督导组、座谈会等途径,广泛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开学院党总支会议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主任、书记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条会议的每项议题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问题的成员说明事由、相关规定、学院情、建议方案及利弊等,再展开讨论,形成决议。议事中,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内容,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以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散布,且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可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四章执行与协作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主任和书记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书记要支持学院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全权负责开展工作;学院主任要支持书记按其职责开展工作。学院办公室负责日常督办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和书记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主任和书记既要根据工作安排,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完成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形成的决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成文下发,通报学院内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缺席成员,应主动了解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如有事迟到、早退、外出,均须事先征得主任、书记同意。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记载,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除公开的议决事项或授权传达者外,不宜公开的决定、决议和相关的讨论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重大事项和决策,必须按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理。对不按议事规则擅自做主,给学院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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