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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制度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处级干部外出活动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20:45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干部因公、因私外出活动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2〕1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外出活动审批工作

处级干部因公、因私外出,要参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填写《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领导干部外出活动请销假审批表》(从学校组织统战部网页下载),履行请假手续,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若为上级机关指定工作任务涉及多名处级干部的,由学校承办部门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外出或逾期不归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处级干部出国(境)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出入境的政策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参加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处级干部因公参加国内活动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岗位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工作需要适当选择和安排,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杜绝以任何名义进行的一般性考察,不得把外出作为一种待遇,杜绝借机旅游等行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求,校级领导外出管理按照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科级干部外出管理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外出前要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处级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前,要妥善安排好工作,不能因外出而影响本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行。组团外出的,所属部门或主办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外出人员进行专题教育培训,申明外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落实安全措施,使外出人员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组团外出的要建立临时组织机构,明确临时负责人或团长,制定详细的活动工作方案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进行充分准备,确保人身安全。

三、切实加强外出活动期间的管理工作

外出期间,处级干部要注意形象,严格遵守纪律法规。组团外出的,团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好外出团队活动。团组成员要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有关外出纪律,不准擅自脱离集体。外出活动要按计划进行,不得借机绕道旅行或延长逗留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逗留时间的,处级干部要及时向准假领导和学校组织统战部报告。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能随时取得联系。

四、要及时做好外出活动总结工作

外出活动结束后,处级干部要严格执行销假制度。因公外出的处级干部要在一周内写出专题报告,向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并在本部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达、交流和学习,同时将专题报告报送学校组织统战部。

五、严格处级干部在职离岗学习和因私离岗外出管理

(一)处级干部在职离岗学习的管理

处级干部在职离岗学习(包括进修、访问学者、攻读学位及因公出国等),离岗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按照学校干部管理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离岗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必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会同分管或联系领导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研究同意后方可履行报批手续。

处级干部离岗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保留原职务;离岗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自动免去原职务,待学习结束返校后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在职离岗学习期间的工资和津贴待遇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处级干部因私离岗外出的管理

处级干部因私离岗外出,离岗时间在15日以内的,按照学校干部管理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离岗时间在15日以上的,必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会同分管或联系领导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研究同意后方可履行报批手续。

处级干部离岗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保留原职务;离岗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自动免去原职务,待返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因私离岗外出期间的工资和津贴待遇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领导干部外出活动请销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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