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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制度 

中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委员会关于 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12: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处两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一岗双责”是指学校校、处两级领导干部在抓好本职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认真抓好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第四条履行“一岗双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党委对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负主体责任,学校纪委负有监督责任。

第六条党委书记和党总支书记是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同时对各自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一岗双责”。校长、系主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学校、各系或各部门行政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一岗双责”。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和系、处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领域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范围:

(一)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推动责任。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专题研究并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意见。主动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三)监督责任。加强对分管领域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制止。

(四)自律责任。带头遵守党纪党规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以身作则,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

第九条“一岗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与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考核结果必须纳入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中。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项考核。

第十条领导干部要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每年进行书面述职述廉,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

第十一条履行“一岗双责”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执行严格、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问责:

(一)对分管领域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二)因失职或失察,致使分管领域内的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纪律审查,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分管领域内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八)未严格执行监督制约制度,或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的;

(十)其他应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一岗双责”履行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委员会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等问责方式问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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