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 2016 〕16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16]144)等文件精神,经学院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做好此次清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院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各类资产现状。对学院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学院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健全和完善学院资产动态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盘点,进一步完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真正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网络化,为学院发展提供真实的资产信息数据。同时,为国家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提供相关信息。 (三)实现四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完善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院在认真分析,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实施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范围和内容 基准日期: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此次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 清查范围:全院所有资产使用部门。 清查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资产出租出借和其他资产。 三、工作方法 各部门要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学院固定资产清单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查清资产的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账就查、不重不漏、全面彻底。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按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学院对资产清查结果逐项核实。对于盘亏盘盈以及报损的资产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做进一步的核实确认。 四、工作内容和任务分解 (一)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学院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部门户数、机构及人员(含学生)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学院对本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财产清查。学院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的各种资产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4、完善制度。学院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进一步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5、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档案是指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教学仪器设备,在其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维修、改造、报废等全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样、声像、记录等不同载体的材料以及随机文件材料。各部门要对所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教学仪器设备都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对于单位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档案,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验收后要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二)各部门的具体清查任务。 1、各部门固定资产清查任务 各部门根据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账面清单,清查本部门各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填写“资产清查明细表”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盘亏资产,提供证明材料;盘盈资产,补办登记手续。 2、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项清查任务 各部门完成第一项规定的清查任务的同时,根据职责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还要完成如下清查任务: (1)教务处:负责教学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各教学部门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各教学部门学生情况的清理。 (2)人事处:负责各部门各类人员编制数、实有数。 (3)财务处:负责对全院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类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总结本专项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4)后勤处:清查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清查房屋出租出借等情况;清查校办企业投资等情况;清查已经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基本建设项目。 (5)科研处:负责对院名、校誉、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总结本专项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6)图书馆:清查图书资料包括电子图书、音像资料等图书类资产情况。 (7)院办:清查校友各类捐赠品。 五、清查步骤和日程安排 本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5月31日-6月5日) 召开全院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部署动员大会;成立学院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学习和了解财政部和学院关于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文件、报表等;拟订学院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部门确定国有资产清查相关人员、制订本部门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各部门应于6月5日前将清查小组人员名单和本部门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到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第二阶段:实物清查盘点阶段(6月6日-6月15日) 工作方法是见物就点、是账就查、不重不漏、全面彻底。此阶段各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盘点实物,核对实物账,按要求填写《固定(无形)资产盘点表》。交通运输车辆类除填写《固定资产盘点单》(附表1)外,还要填写《固定资产车辆情况表》(附表2)。有帐无物的:最终确实查无下落的填写《固定(无形)资产盘点表》(附表1)时在盘点结果一栏中填报盘亏,并由资产领用人签字确认;有物无账的在填写《固定资产盘盈表》(附表3)时在盘点结果一栏中填报盘亏,注明原因、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并签字确认。各部门房屋信息填写《房间信息统计表》(附表4)。对清查出的各类国有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等,按照国有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及说明材料,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形成自查工作总结报告、报表,并附相关证据及说明材料。国有资产清查自查工作报告应包括工作报告、数据报表、证明材料、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力求做到准确无误。 各部门于6月15日前将清查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附表1-4)以及自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6月16日至6月30日,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固定(无形)资产盘点表》进行资产账核实,并形成各类资产实物明细表(房屋、土地、仪器设备、图书、家具、车辆和无形资产等)。各部门对已核实固定资产资产要建立设备档案,对于单位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设备档案,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验收后要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三)第三阶段:核实、审计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各专项组的各类资产明细表,组织资产账和财务账的核对、核实,形成本次资产清查的初步结果,起草资产清查报告。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我校国有资产清查情况出具审计报告。依据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调整《固定(无形)资产盘点表》和各类资产明细表,修改资产清查报告,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第四阶段:组织上报阶段(7月11日-7月15日) 填写各类资产清查报表,形成国有资产清查的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完成本次资产清查材料的上报工作。 六、组织机构 为确保按期完成全院资产清查工作,学院决定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格日乐图 副组长:纳丽娜(常务)、阿拉坦仓、贺西格吉雅 成员:海泉、王小梅、王玉玲、单春伟、巴特尔、祁根锁、布和、胡必斯哈拉图、包赛吉拉夫、楚长利 资产清查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电话6585324 主任:海泉 副主任:郭雪林、王小梅、楚长利、胡必斯哈拉图、祁根锁 成员:朝鲁门、娜仁格日乐、陈国君、姚全福、赛娜、高锡林娜、浩斯巴雅尔、乌力吉巴雅尔。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全院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及资产清查报表的最后汇总、上报工作,起草资产清查报告,并针对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 各部门也要成立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部门的资产实物的盘点和账卡物的清查核实工作,填写《固定资产(无形)盘点单》(附件1), 编写自查报告。 各部门要按照学院资产清查的要求和安排,全力配合,按期圆满完成本部门和学院安排的专项清查任务,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各部门对分工范围内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附件1: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单 附件2: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固定资产车辆情况表 附件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固定资产盘盈表 附件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房间信息统计表 注:以上附件从国资处综合科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