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支出的审批事项。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基本原则
经费审批坚持权责一致、预算控制、归口管理的原则。
经费审批各环节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经办人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审批人对支出的合理性、相关性负责;财务审批对经费支出事项额度可行性、票据合法性、资料完整性负责。经办人与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所有经费均需进行预算控制,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专项经费按财权和事权相结合实行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党政、教辅部门和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务、行政(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人;
(二)各学院根据本单位领导分工情况确定各类经费支出的审批人,并向财务处进行报备;
(三)其他各类项目负责人是其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人。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人。
(五)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经费支出审批的,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应由审批人的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各环节审批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核经费支出内容,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职责。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所需材料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学校立项、预算额度、招投标资料、合同、发票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执行。
(一)购买设备及大宗物资,应执行学校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招标、验收等手续,报销时应附合同书、资产验收入库单等。自行采购项目,应执行学校自行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报销时提供相应材料。
(二)基本建设、修缮、改建、装饰等工程类项目支出,应执行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招标、验收和审计,支付进度款时应附合同书、工程进度表等,完工结算时应提供审计决算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
(三)原始单据应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签字,实物类支出须验收人签字。
第八条 教育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一)人员经费是指按照国家、地区或学校统一项目、标准涉及个人的费用(如工资、绩效、奖金、离退休费、临时工工资、社保资金、学生奖助学金),由经费(项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三公经费”指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方面支出,由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以上的按照“第八条 专项项目经费”规定。
(三)各单位运行经费是指用于保障各单位日常运行等方面的支出,日常支出由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以上的按照“第八条 专项项目经费”规定。
人员经费、“三公”经费、运行经费支出审批流程:
项目名称 |
单笔额度(X) (单位:元) |
审批流程 |
人员经费 |
|
经费(项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 |
“三公”经费 |
|
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 |
运行经费 |
X≤50000 |
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人员 |
50000<X≤100000 |
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业务校领导 |
100000<X≤200000 |
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
X>200000 |
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
(四)专项项目经费
专项项目经费是指校内专项和财政专项项目经费。
1.单笔支出1万元(含)以下由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2.单笔支出1万元-5万元(含)由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3.单笔支出5万元-10万元(含)由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4.单笔支出10万元-20万元(含)由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单笔支出20万元以上由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6.专项项目经费中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评审费、讲座费、咨询费等,由经费负责人和本部门或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费负责人同时为部门或学院主要领导的,由部门副职或学院其他主要领导实行交叉审批。
专项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流程:
单笔额度(X)(单位:元) |
审批流程 |
X≤10000 |
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人员 |
10000<X≤50000 |
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 |
50000<X≤100000 |
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业务校领导 |
100000<X≤200000 |
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
X>200000 |
经费所在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
(五)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是指包括以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名义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管理参照《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民院校发﹝2025﹞54号)等制度执行。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以及联合托管项目的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以下审批流程执行:
单笔额度(X)(单位:元) |
审批流程 |
X≤1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人员 |
10000<X≤2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副处长 |
20000<X≤4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处长 |
40000<X≤10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处长,分管科研校领导 |
X>10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处长,分管科研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的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以下审批流程执行:
单笔额度(X)(单位:元) |
审批人 |
X≤2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人员 |
20000<X≤3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副处长 |
30000<X≤5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处长 |
50000<X≤10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处长,分管科研校领导 |
X>100000 |
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财务处经办人员,财务处处长,分管科研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
科研经费、专项项目经费支出用于出版专著、教材,发表论文等科研活动,可以依据出版合同或协议、用稿通知、发票等原始凭证,由所在学院或部门出具审批意见,按照科研经费审批流程执行。
(六)党建经费
党建经费是指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和党的有关活动的经费支出。党建经费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各党总支书记、机关党委各支部书记为党建经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党建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票据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党建经费支出由各党总支书记、机关党委各支部书记和组织部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受托代管经费如保卫协会、各类考试费、测试费、场地使用费收入等审批按照“第八条 专项项目经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机动经费是指纳入学校总预算额度内,用于应对突发、不可预料事件所产生的支出。申请使用校长、书记机动经费的预算由校长、校党委书记审批,经费支出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 专项项目经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对外宣传、委托服务、实训基地等协议或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可以依据协议或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报销,经费支出审批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 专项项目经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照《中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民院党发﹝2024﹞1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审批责任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未按照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上一级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督促经费(项目)审批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经费负责人因外出学习、工作等原因委托他人代行经费支出审批权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或查实,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经费开支审批办法》(呼民院字〔2021〕64号)废止。